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方案》
 
 【关闭】 【打印】

分享按钮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民发【2001】298号  2001年9月30日)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迸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我部将于近期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现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各业务主管单位应按照此方案,召集本单位主管的全国性社会团体,部署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各地民政部门应参照此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方案,切实做好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

全国性社会团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方案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的要求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方案如下:
    一、复查登记工作的范围和任务
    本次复查登记工作将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通过此次复查登记工作,迸一步摸清社会团体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对同一社会团体设立的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对擅自成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清理,强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开展活动的意识,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 
二、复查登记工作的内容和标准
    根据《条例》和《办法》规定,社会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者批准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保留,办理登记手续: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固定的住所;
    (三)符合社会团体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社会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者批准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在社会团体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与诊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活动地域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三、复查登记工作的时间和步骤                                        
    复查登记工作按照社会团体自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定与登记三个步骤进行,复查登记工作从2001年11月1日开始,全部工作力争在一年(2001年11月1日至2002年11月1日)内完成。
    (一)社会团体自查
    社会团体应组织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学习《条例》、《办法》和有关文件,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制定关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内部管理规定,开展自查工作。社会团体通过自查,认为应予保留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填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表》,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团体应负责监督政工,根据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存在以下情况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按《办法》规定进行整改:名称、住所或业务范围不符合规定的;内部管理混乱的;不服从社会团体管理而以独立社团名义活动的;开设独立账户但有财务问题的。整改完成后,社会团体提出保留或注销的意见。拟保留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填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表》,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拟注销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由社会团体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2.同一社会团体内部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予合并;
    3.擅自成立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立即停止活动,自行解散。如果社会团体认为确有必要成立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自查工作最晚应于2002年2月1日前完成。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业务主管单位对所主管的社会团体申请复查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复查登记条件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表》中签署审查意见,由社会团体将此表送交登记管理机关。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业务主管单位要负责监督社会团体及时改正。对于擅自成立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应监督其停止活动及解散,并协助社会团体做好善后工作。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工作最晚应于2002年5月1日前完成。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定与登记
    民政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社会团体的自查意见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对申请复查登记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审核,做出审定结论。对批准保留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登记,发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对批准合并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由业务主管单位监督,尽快完成合并工作,进行登记;对需要整改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登记管理机关发出通知后,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监督,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对注销及撤销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印章,社会团体及业务主管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审定与登记工作最晚应于2002年11月1日前完成。
    四、复查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这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保证复查登记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复查登记工作结束后,业务主管单位应对本单位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进行总结,将总结报告送民政部。由民政部汇总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五、复查登记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确认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以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材料为准。
    在1998年10月25日《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派出)机构实行备案制,这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确认应以存档的备案材料为准;在1998年10月25日以后成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以《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通知书》《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通知书》为准。
    (二)坚决清理擅自成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社会团体在自查中对擅自成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停止活动,立即解散,并做好善后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继续活动,一经发现,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和社会团体的责任。
    (三)依法审查复查登记工作过程中新申请成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在复查登记工作中,涉及新申请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按《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手续不能简化。
    (四)将复查登记工作列人2001年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2001年的年检工作要结合复查登记工作进行。年检工作的重点是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活动情况。


版权所有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安徽省四川商会   
电话:0551-62671996 19355957115 传真:0551-626671996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2号万茂中心4楼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175号 皖ICP备12014363号-1 技术支持:锐诚科技